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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长制定保护移工三项条件

印尼外劳仅能在符合条件国家或地区打工

  【本报讯】劳工部长伊达(Ida Fauziyah)于1月24日在雅加达国会大厦同国会第九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表示,为保护在海外打工的印尼外劳,劳动部为有意聘请印尼外劳的国家制定了三项条件。
  若是目的地国家已符合了上述三项条件,印尼外劳才可出国打工。第一个条件是,我国同目的地国家通过书面方式已有了双边合作。第二个条件是,目的地国家应有外国移工规定。第三个条件是,目的地国家应有外籍移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护外国劳工。
  上述条件是根据2017年第18号有关保护印尼外劳的国家法令的规定付诸实施,目的是要防止我国移工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她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时机,有关我国移工在马来西亚打工,已成为了大家应加倍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我国移工能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去打工,防止我们的移工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除了制定了上述条件之外,劳工部也与沙特阿拉伯、韩国、马来西亚、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多项谅解备忘录。比方说,沙特阿拉伯和马来西亚仍建立一个有限安置的单通道制度试点项目,韩国也建立一个就业许可制度方案,日本也正建立一个印尼外劳特定技能工人方案和台湾正讨论有关保护印尼外劳船员事项。
  伊达说:“马来西亚也提出了有关印尼外劳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单一渠道系统作为唯一安置国内移工的机制、确保工资金额、我国移工职位规范,以及工作协议的认可作为签发工作签证的条件。”
  针对马来西亚的印尼外劳事项,关于谅解备忘录的讨论还在进行中,甚至伊达也已与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会面,隔天又与马来西亚的内政部会面。
  她补充说:“这两个部委是负责安置我国移工,并也建立了几个承诺,比方说单一渠道系统、必须确定最低工资、有工作规范等,而且对我国移工的保护问题也已达至共识了。”(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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