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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向海域倾倒核废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维罗妮卡

  原名:VeronikaSaraswati,
系印度尼西亚战略与国际研
究中心中国研究部主任、政治学博士。

A.日本福岛核废料的危险
  日本政府批准了一项计划,将福岛核电站的100多万吨废水排入大海。该计划自前首相菅义伟执政以来就已制定,随后由岸田文雄首相继续执行(2021)。尽管它遭到了日本人民的反对,特别是日本渔民社区、日本科学家和该地区国家的反对,但日本仍将实现这一计划。
  事实上持有福岛核项目的东京电力控股公司,没有就其核废水中非常危险的物质含量的安全性发表真实报告。日本政府对日本民间社会的强烈抗议置若罔闻,反而支持东电的计划,声称核废料的处置将是安全的,因为核废水被处理以去除几乎所有的放射性元素并将被稀释。该计划还得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支持,该机构表示,排放过程与处理其他发电厂项目废水的过程类似。
  然而,必须质疑原子能机构的支持,因为日本没有提供符合比例的信息。这是因为日本自己没有公布待处理废物的详细内容。该计划公开后,几位日本科学家和民间社会表达强烈反对,因为东电提供的信息并非基于核废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客观事实。
  考虑到福岛核废料处理计划的继续,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必须对福岛事件进行认真和客观的调查。科学家表示,核废水中含有对环境和人类有害且致命的活性毒素。
  因此,福岛的核废料处理计划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必须接受各方的密切监督。客观的研究对于解决这一案件至关重要,日本必须对所有有能力的各方开放,日本也必须对福岛核废料事件的任何进展向国际公众开放。日本应将人的安全和生命以及海洋环境的安全作为主要考虑因素。通过在海上倾倒福岛核废料来解决福岛核问题只符合经济和务实利益,因为这是经济上最便宜的道路。它在经济上便宜,但对人类生命和世界食物链却致命。
  B.破坏和戕害人类、
  海洋生物和环境
  日本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废料显然会污染世界海洋。水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废料的衰变需要很长时间,可能长达数百年。核废料不仅会污染日本周围的水域,而且洋流会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废料带到任何水域,无法阻挡。印度尼西亚不能忽视这个问题,因为印度尼西亚的地理位置离日本不太远,因此污水会流入印度尼西亚水域,特别是北苏拉威西地区、北加里曼丹和北马鲁古。
  不仅印度尼西亚的水域,福岛核废料也将流经世界各地的水域,因为洋流势不可挡。因此,世界上所有人都将经历福岛核废料的破坏性和致命影响。核废料无论多小,都包含着巨大的危害,而且福岛核废料的重量约为125万吨。尽管根据日本的福岛核废料处理计划已经达到了标准,距离最近的岛屿900公里,但人们担心,由于数量巨大,肯定会有跨界污染(各国之间通过洋流造成的污染)。
  据科学家称,福岛核废料的处理将严重损害海洋生物或生物群的生存能力。福岛核废料上的放射性辐射会造成身体影响和遗传影响。躯体影响是指直接对暴露于放射性物质辐射的单个个体产生的影响。虽然遗传影响具有间接影响,但它们会对后代产生影响。躯体影响可能是人体神经系统受损、身体器官功能下降、致癌、贫血、皮肤损伤。这种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影响是累积的。
  这些非常危险的影响将在未来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出现。这种积累也发生在食物链中相连的海洋生物中;然后,它被人类消耗。其结果可能是癌症、胎儿疾病、身体缺陷、器官缺陷、人类寿命缩短、微生物DNA突变、人类细胞DNA损伤等许多疾病的始作俑者。
  放射性污染确实具有潜在的致命性,更令人担忧的是对受辐射动物遗传的影响。海洋生物可能以多种方式受到辐射的影响,包括死亡、突变减少或食物链中含有这些放射性物质。海洋动物也特别容易受到辐射的影响。当动物食用受到放射性物质照射的植物和其他动物时,辐射被吸收到食物链中。这一点不容低估,因为它会对海洋生物和人类的灭绝构成严重威胁。
  1956年左右,日本已经开始处理危险废物。日本Chisso公司向水俣湾大量倾倒危险化学品,其汞(Hg)的重金属含量使许多日本公民因受到汞废物的影响而终生受苦,导致儿童出生时残疾,公民死亡,被称为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一。
  日本本应从水俣湾事件中吸取宝贵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执行福岛核废料处理计划,不仅意味着对日本人和海洋生物的生存,而且对全人类的生存,都构成非常严重的威胁。
  C.严重侵犯人权
  生命权和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存在的性质是不可谈判的(不可减损的权利)。生命权是现代文明最基本的价值。如果没有生命权,那么就没有其他人权的意义。
  联合国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这项规定非常明确地保障了生命权。另一项明确规定生命权的国际文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些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贸然剥夺生命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并保障了这一基本权利。日本向海洋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废料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全世界的整个水域都将受到严重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从而直接和间接地导致因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水域的致癌效应而死亡。
  如上所述,福岛核废料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严重威胁人类和海洋生物的生存。日本有意识地进行了福岛核废料的处置。尽管日本科学家已经解释了福岛核废料倾倒入海对人类生命的致命影响以及对人体的严重影响,导致死亡,但日本仍将在2023年执行其计划。
  日本的决定意味着它将与联合国保护人类环境的目标背道而驰。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和生存权。生命权和生存权是人权的实质;人权受到《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因此,日本将福岛核废料倾倒入海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任何论点和科学理论下都没有道理。
  D.严重违反国际法
  一个国家发生的环境问题是国际社会的责任,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大家居住在一起,并且通过海洋相互联系。因此,环境问题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环境污染、资源退化和全球变暖是当今出现的严重问题。将福岛核废料倾倒到海洋中,显然会污染世界的水环境。
  日本在利用核能时必须注意核使用的安全原则,包括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的解决方案,如福岛核设施泄漏。与使用核能有关的任何活动都必须考虑安全、安保和安宁、工人和社会成员的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日本向南海倾倒福岛核废料的计划不仅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违反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 公 约 》(UNCLOS)第192-237条。1982年《海洋法公约》要求各国努力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污染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例如处置来自陆地、倾倒、船舶、勘探和开发设施的危险和有毒废物所造成的污染。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作为一个技术先进的国家,应该能够以对人类和环境安全的方式解决福岛核设施受损的问题,而不是将核废料倾倒进海洋。
  在努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时,日本必须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97-201条的规定,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开展合作。日本的外交政策必须考虑与周边国家在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合作,因为福岛核废料的处理不仅对周边国家、中国、韩国和朝鲜,而且对整个世界都有影响。
  第二,日本应该首先考虑人类生命的可持续性,而不是简单地履行将福岛核废料倾倒入海的经济和务实原则。第三,在向国际组织报告福岛核废料处置案时,要考虑到它已经严重违反国际法律规则。
  从任何角度来看,日本对福岛核废料案的决定都是不合理的,因为民众受害、海洋生物灭绝和环境破坏是日本这一决定的必然结果。
  如果这一计划仍有待日本执行,并被证明违反了有关核废料处置的国际法,那么日本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日本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作为对人类生存和环境可持续性的一种责任。此外,人类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如全球变暖导致的气候变化。日本福岛核废料对水污染将进一步加剧环境破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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