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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建造核电站打开方便之门

  【本报讯】国会通过立法机构于5月30日(星期一)批准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EB-ET)法案的协调。随着协调工作的完成,EB-ET法案自动成为国会的一项倡议,并将在近期内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EB-ET法案专注于核电站的发展。国会和政府实际上在为发展属于新能源(EB)类别的核电站方面打开了方便大门。作为EB-ET法案的提案者,国会第七委员会主席苏根(Sugeng Suparwoto)对立法机构最终批准第七委员会的EB-ET法案的协调合作表示赞赏。可是,相信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才能实现。
  苏根指出,我们希望这项条例是创造一个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何发展的生态系统的条例,正如我们经常强调的那样,EB-ET 法案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要条件,即使它是我国想要生存的唯一途径。
  在当前的EB-ET法案中,在确定绿色能源方面进行了分类。即新能源(EB)和可再生能源(ET)。通过这种分类,EB-ET法案改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EB-ET)。
  为EBN-ET核电站的建造大开方便之门的条款可以通过以条款中窥见:第10条规定:第9条第(1)款a项所指的核电厂使用。第2款 第(1)款所指的核电厂的建设、运行和退役由国有电力公司进行。第(2)款所述核电厂的建造是在获得国会批准后进行的。第(2)款中提到的关于国有电力公司的进一步规定受政府法规的监管。
  除了讨论核电站的发展的议案之外,也安排了组建核电站理事会。即,第11条规定,中央政府设立核电站理事会,由总统直接负责。核电站理事会负责国家核电计划的设计、制定、确定和管理实施。所指的核电站理事会由来自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九名成员、学者、能源领域的专家和公众组成,其成员按比例分配。核电站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此后,可以连选连任一届。核电站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总统提出,其人数是第(3)款所述成员人数的2倍,并由国会选举产生。(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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