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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监督机构:竞选活动前

某些政党利用电视媒体大肆宣传其政纲

  【本报讯】选举监督机构强调必须制定新的普委会法律法规,以规范竞选期前参选政党的宣传活动。 因为目前有几个政党以2024年大选参选政党身份进行宣传活动,虽然尚未进入竞选期,却已开始在电视上播放广告。根据2017年第7号与2018年第33号普委会条例规定,政党的电视宣传广告只允许在竞选活动期间的最后21天内播放。
  4月9日,选举监督机构主任拉赫玛(Rahmat Bagja)声称,这就是需要普委会条例来监督参选政党的宣传活动,是否允许在电子媒体上进行宣传。其实规定的宣传期限是竞选期后的21天而已,而且禁止在这21天之外。这对我们来说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民主原则,举行选举的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所有参选政党的机会必须均等。
  拉赫玛强调说,一些政党拥有自己的大众媒体,这使得他们在2024年选举之前,可以自由自在地使用这些业务为本党的选举利益获利。 事实上,无论是否拥有大众媒体,参选政党都应遵守相同的规则,即只能在竞选期间的最后21天进行竞选宣传,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普委会法规来规范竞选期间之前的宣传活动细节。这是为了强调参选政党可以与不能采取的行动之间的界限,以便向公众进行自我介绍,而不是在时间表之外进行竞选活动。不要因为政党拥有能播放电视广告的媒体,任由政党自由制作宣传广告。以至于,只有一个政党将得以进行宣传,这可能会引起其他参选政党的嫉妒。即使拥有一大笔基金,也必须在竞选基金中报告,但是这个经费是有限的。竞选资金仅在竞选阶段受到监管,无论是最初的竞选财务报告还是最终的竞选财务报告。
  拉赫玛表示,普选监督机构经与普委会四五次讨论此事,但陷入僵局。 此前普委会表示,在竞选期间之前,不会就参加2024年选举的政党的宣传活动制定新的规定。 普委会认为,为迎接2019年大选而制定的2018年第33号条例目前仍适用。
  2月4日,普委会宣传与社民众参与协调员奥古斯(AugustMellaz)声称,这是我们讨论过的问题。我们双方都进行了一项研究。普委会团队直到1月底的研究表明,2018年第24号普委会条例已足以明示限制宣传活动。 因此,没有必要再制定任何专门用于宣传活动的普委会条例。
  因此,选举监督机构只能按照2018年第33号普委会条例作为立足点来确定哪些活动可以被视为违规。但遗憾的是,这项规定在规范竞选前参选政党进行宣传活动方面非常少。奥古斯强调说,政党可以做什么样的宣传活动,是按照2018 年第33号条例与第25条例规定的。(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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