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劳工部社会担保和工业关系辅导总署长英达(IndahAnggoroPutri)于3月19日在雅加达表示,本部允许以出口为主的劳力密集企业,将其劳工的工资削减最多25%,然而这项规定要经过劳工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是出口商得了劳工的同意,就必须到劳工局登记,上述协议的有效期最多为期六个月。
英达说,尽管这项规定在3月7日已经发布,但直到现在还未有企业到劳工局登记的报告。
她强调说,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还未达成共识,相关企业就不许削减工资,同时也不是所有以出口为主的劳力密集企业,被允许将其雇员工资削减最多25%。
以下是具有上述权利以出口为主的劳力密集企业的标准:(一)至少要有200名劳工;(二)劳工的工资至少要占生产费的15%;(三)生产方面取决于美国或欧洲的订单要求,并且要有订单请求函的证明。
允许削减劳工工资最多25%的出口企业包括(一)纺织成衣业;(二)制鞋业;(三)皮革及皮具业;(四)家具业;(五)儿童玩具业。(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