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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平发展与人权保障看中国

(作者原名:Veronika Saraswati,系印度尼西亚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中国研究部主任、政治学博士。)

  了解真正的人权
  人类由灵长类动物发展而来,经过漫长的进化,终于脱离灵长类动物的栖息地,进入文明社会。人类越发展,人类与灵长类动物世界的距离就越远。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人类最终逐渐养成了一种善意,即人类将其他具有生物属性者视为自己的同类。人类有了基于“类”的善意,也终于有了对同类的慈悲心。可见人心是人权的基础。人道、人权的思想,都是从人心中产生的。人心的这种发展,是人类文明大进步的表现和标志。人权是人根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必须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该拥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自由、平等、反对歧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成为社会的基本诉求。然而,东西方人权观的差异,导致东西方对尊重和保护人权不同的理解,导致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现状的误读。作为东方视野人权话语体系的理论基础,准确理解东方视野人权理论的内涵,对于立足于东方视野从人权根源入手认识发展,构建人权体系至关重要。
  虽然东方人很少提及“人权”,但这并不代表东方人没有人权概念。恰恰是,东方的人权观是内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即以人类解放为基础和目的。人的全面解放是人权的本质。所谓西方人权理论只是人权观念在一定时空情境下的具体产物,不能代表全人类对人权问题认识的普遍观念。事实上,东方学者历来重视人权问题,他们思考和奋斗的初衷是为全人类争取自由、平等、幸福和尊严。东方和中国学者所强调的“人的解放”,本质上是一种人权观念的表达。
  西方人权理论建立在对“天赋人权”理论的理解之上。同时,近代东方人权理论是在对天赋人权理论及其实践的反思和批判中形成的。因此,东西方视角的人权理论最本质、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解释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即人性问题。
  西方人权理论将人抽象地理解为“孤立的个体”,从而将私人生活中的利己主义确立为普世人性,从个人生活和利己主义的角度理解人权,将社会共处作为满足个人需要的手段。这种观点假设人可以自由地独自生活。这种观念中的人权忽视了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这一客观事实,总是要求人与人之间、人与宇宙之间的相互联系。以自我为中心和不负责任的自由,成为西方人权的固有价值观。以至于在实践中,基于西方概念的人可以被任意用作论证的依据。
  而东方和中国学者所采用的人权观,则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总是从具体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出发,去认识人和人权的本质,突出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并将人视为“一切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个体”。人类所处的具体经济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的,人权也必须是具体的、多元的,不仅是作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手段,同时强调人的社会性。这不是以社会集体来否定个人的价值和私利,而是强调个人除了个人身份和个人生活之外,还有社会成员身份和共同体生活。人权应该关心集体利益,实现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统一。人的责任也是人权的固有部分。
  西方学者强调的人权是财产权和政治权利,这些都可以归为“消极权利”,需要国家政府以“不干涉”的形式予以保护。这一概念简化了人权的本质含义,使人权仅停留在表面。而东方和中国学者认为,人是活在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关系中,人的发展和人权的实现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国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介入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社会各领域全面均衡发展,以充足的公共服务不断改善民生福祉,为人类的全面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西方人权理论与实践只是整个人权发展历史的一个阶段,它需要进一步向着“人的解放”的目标进一步发展人权本体论。以实现“人类解放”目标的东方视角下的人权理论,超越了西方人权理论的局限性,补充了现代西方人权理论未能充分实现人权关切的原因,也对当代世界普遍保护人权的实践产生了直接影响。人的责任应该是人权所固有的,因为人类不能独自生活在地球上。人权和人的责任构成了真正的人权关切。
  在实践中,西方的人权概念实际上被西方国家用来为实施一些军事战争、军事制裁和经济禁运的做法辩护。武装军事行动是自相残杀的活动,除了造成人员死亡,还带来苦难和贫困,破坏了人类的经济生活和文明。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权,这难道不是最本质的侵犯人权行为吗?美军入侵中东造成的人员伤亡,是西方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的具体事实。这种极其致命的悖论从未受到国际社会的认真批评,更不用说反对了。这种西方人权通过西方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霸权教育,以消除任何不服从西方命令的人。
  美国还以人权和民主为借口,为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贫穷国家的干预提供借口,并始终坚持美国利益为主导。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所进行的任意行为和作出的判断,都是以本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为主导利益,而且是有利则行,无利则止。
  和平发展
  中国的实体人权可以从民本思想中抽象出来,是中国古代哲人思想的遗产。孟子的哲学思想以人为本,被中国政府演化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重新焕发活力。中国施政方式不仅与中国古代哲学家的思想有很大相似之处,而且始终贯彻和复兴中国古代哲学家的原则,强调人民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根本地位。孟子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国家治理以人民福祉为导向,以人民福祉为目标,国家发展才能行稳致远
  孟子的思想或许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在当代中国,“仁政”的内涵得到了全面的升华。中国作为一个被美国视为“侵犯人权”的国家,实际上是一个一贯践行人权的国家。尤其是近几十年,中国政府把人民作为发展的根本和落脚点。中国政府实现了人权的根本本质,即生命权。中国政府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促进劳动人民各方面发展,造福中国人民和伙伴国家人民。
  中国如期在2020年底实现了新时代的减贫目标,中国的经验值得世界借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完成了到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提前10年实现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解决了近亿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为区域和全球减贫做出重要贡献。
  消除贫困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人权的具体体现,因为全人类都享有过上富裕生活的人权。此外,贫困是发展中国家和贫困国家自二战以来经济依赖西方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在成功消除国内贫困的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消除贫困做出重要贡献。2016年,中国与柬埔寨、老挝、缅甸联合启动“东亚减贫示范合作技术援助项目”就是其中一个例证。
  中国的目标和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做的艰苦努力表明,中国是一个把人民放在中心位置的国家,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视人权的政府的真正价值。中国消除国内、地区和全球贫困的努力,是中国履行人类责任的努力,同时也是基本人权的实现。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人为本”、“美好社会”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重要理念,具有深厚的人权根基,应支持构建新时代具有东方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
  “以人为本”是人权的本质;“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人”字强调个体与集体的有机统一,暗示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必须是具有公共精神的个体。“人民美好生活”和“人的全面发展”符合精神和价值的追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要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东方人权理论所孜孜以求的“人的解放”,指向的是全人类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全人类”的角度审视国际人权目标,倡导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体现了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一个国家与各国人民共同谋求美好生活,为实现全人类和平、发展、正义、民主、自由的共同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中国方案。
  只限于公民自然人权是过于简单化的人权。包括经济权利在内的全面人权的实现,才应该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话语。全人类的包容性和平经济发展是最基本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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