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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华人律师 (4)

尤·温·奥布颂古(YU UN OPPUSUNGGU)
高 宣 锡(KO SWAN SIK)

  由本文可见,法学教授们是如何在自己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尽责地推动与印尼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发展。除了从事律师行业以及积极参与印尼中华党三宝垄支部的活动,高财盛还是一位著名的学者。1964年,他被政府提拔为蒂博尼哥罗大学(Universitas Diponegoro)西方民事法教授。同样是民事法领域,黄伯鸿(OeyPekHong)被政府委任为泗水艾朗卡大学(Universitas Airlangga)的教授。他的科研著作包括《民事法》(HukumPerdata)(1965)、《律师和医生之职业秘密》(RahasiaPekerjaanDokter danAdvokat)(1978)以及《个人法和家庭》(HukumPerorangan danKeluarga)(1982)。
  1959年,李运福(LieOen Hock)是雅加达特区地方法院的一名法官,也是兼任印尼大学(UI)法律与社会科学院印尼法学入门和法制入门学科的特约教授,他以《法理是法律的来源》(Jurisprudensi sebagai Sumber Hukum)为题做就职演讲。他还曾担任共和大学(Universitas ResPublica)————即现在的特里萨克蒂大学(Universitas Trisakti)法学院的院长。李运福写了不少法律文章,其中包括发表在《法学若干观察》(Beberapa Tindjauan Ilmu Hukum)(1959)的《关于1951年第1号紧急法中第5条和第6条的若干规定》以及收录于《印尼的法律全观:若干法律领域作品集——缅怀佐科苏托诺教授(Prof.R.DjokosutonoSH)》(CineramaHukumdi Indonesia:HimpunanKarangandi BeberapaBidangHukum,InMemoriamProf.R.DjokosutonoSH)的《法官与不成文法律》(Hakim danHukumTidakTertulis)一文(1971)。
  高宣锡(KoSwanSik)跟随其父亲高财盛的脚步进入了教育界和法律界。他一边在其父亲的公司工作,一边在印尼大学(UI)担任国际法课程的首席特约讲师。1961年,他被国家法律培训所(LembagaPembinaan HukumNasional)[2]委派制定《民事登记法典》(Undang-UndangCatatanSipil);他是团队里最年轻的成员(详见丹尼尔·S·列夫档案/Daniel S. Lev Archives)。后来他移居荷兰,与荷兰海牙阿塞尔学院(T.M.C.Asser)合作,担任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UniversitasErasmus)国际法教授,直至退休。虽然已经移居荷兰,高宣锡不但没有放弃自己的印尼国籍,还常常作为印尼驻荷兰大使馆的非正式顾问,帮助解决国际法的相关问题。当西巴丹岛与利吉丹岛(Sipadan-Ligitan)争端案件正在进行时,高宣锡决定延期发表有可能会削弱印尼地位的法律相关文章(2000年高宣锡对笔者的口述)。
  提到印尼华人著名的法律教授,当然少不了吴玉祥(Sudargo Gautama,又名Gouw GiokSiong)。他发表以《混合婚姻的法律方面的各项问题》(Segi-segi Hukum Perkawinan Campuran)为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吴玉祥很早便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这是历史上第一篇印尼语博士论文。这篇著作不仅是印尼法律发展史的里程碑(从荷兰语为基础转为以印尼语为基础),也是语言研究专家的重要参考资料。
  (原载《华人在印尼民族建设中的角色和贡献(第三册)》。本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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