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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华人律师 (3)

尤·温·奥布颂古(YU UN OPPUSUNGGU)

  由于制宪议会受权制订新宪法时陷入僵局,苏加诺总统于1959年7月5日颁布总统政令,宣布解散制宪议会。但是制宪议会的解散并没有停止黄自达参政的步伐,他于1958年8月7日加入了重建的印度尼西亚党(Partindo)。殖民政府曾经于1934年禁止此党的一切活动(Oei,1995:95)。他在印度尼西亚党经常与苏加诺总统打交道,后来他被苏加诺总统任命为第四届工作内阁(KabinetKerjaIV)的国务部长,并在后来成为两项人民命令内阁(Kabinet Dwikora)第一届与第二届内阁的国务部长(协助内阁主席团工作)(Oei,1995:106-107)。
  1965年10月1日事件[1],标志着苏加诺总统的国内政治力量和威信下降。为了解决现存的问题,内阁副总理苏班德里奥(Soebandrio)组建由三个部长组成的委员会,黄自达就是其中一员。这个委员会的任务是,以主席团的名义,协调、整顿对曾经参与该事件的民间人士和非政府人员的肃清工作至到完成。然而委员会的工作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1966年3月12日,由于与苏加诺总统过于亲近,黄自达在新秩序时期(OrdeBaru)被收押入狱,他的案件直到10年后才在雅加达南区地方法院(Pengadilan NegeriJakartaSelatan)审判。
  法学巨匠
  著名罗马哲学家西塞罗(Cicero)曾说:有社会之处,就有法的存在(UbiSocietas,IbiIus)。这句名言指出法律有与其社会相适应的独特之处。因此,虽然是有全球性的法律的概念,但是法律和其它的科学知识有本质上的不同。作为一门科学,法律用独特的方式阐释了社会关系的模式与现象以及社会关系的形成。作为有积极作用的规则,法律促成了上述社会关系模式在司法和社会学领域的合理化。
  殖民时期,法学高等学校的教学一律使用荷兰语,甚至包括习俗法课程。当时除了侯赛因·查亚迪宁腊(Hoesein
Djajadiningrat)和苏波莫(Soepomo)以外,所有法学教授都是荷兰人。后来日本占领时期政府禁止在教学活动中使用 荷 兰 语(Mssier,2088:158)。虽然不利于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解,但这条禁令无疑对促进印尼语的使用和发展有积极作用。
  印尼语法律文献和教材的匮乏迫使各位教授不得不自行把法律法规概念通通翻译成印尼语,特别是西方民事法、民事法典(BurgerlijkeWetboek)、商业法典(Wetboekvan Koophandel)和刑事法典(WetboekvanStrafrecht)。当大学生们都不懂荷兰语时,教授们就只好准备印尼语的教材。简便的方法是教授为每节课准备好讲义或者直接把荷兰语课本翻译成印尼语,而较困难的方法是编撰全新的印尼语教材。这样的做法导致印尼法律变成了专业学术型的法律,因为教材着重参考教授和学者们的观点。如此一来,这些学说成为具有法律影响力的科学权威依据。
  (原载《华人在印尼民族建设中的角色和贡献(第三册)》。本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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