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球快报 202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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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不可成为地方首长

新条例还规定经理对国企的亏损负担全部责任

  【本报讯】根据2005年第45号政府条例修订的第23号条例规定,所有国企经理不可担任地方政府负责人或代理人。上述第22条第1款政府条例的内容载明:“举凡国企经理不可成为政党理事或立法议员、地方政府正副首长或代理(暂摄)地方正副首长。”
  在第22条第2款载明,在上述第1款的规定将由部长条例安排。内容称:“关于在第1款规定的衍生条例将通过部长条例作出安排。”
  在第59条第2款载明:如果国企受到亏损,有关的董事会和经理部负担全部的责任。
  在第27条第3款还载明:如果国企受到亏损,而这个亏损是因为有关的经理部或经理造成的,部长有权控告肇事的经理部或经理。如上政府条例已由佐科维总统于6月8日签署,即日起生效。(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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