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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部规定出口棕油须符合三项条件

  【本报讯】贸易部国内贸易总署长欧格(Oke Nurwan)于5月24日在雅加达召开记者会时表示,为了确保国内食用油的供应仍然处于安全状况,政府通过贸易部制定了原棕油和食用油原材料出口的规定,这是根据2022年有关原棕油、精炼、漂白、除臭棕榈油和棕榈油精出口规定的第30号贸易部长条例实施的。
  自政府解除了原棕油出口禁令之后,贸易部也就发布了贸易部长条例,出口商必须要持有出口批准文件,作为出口原棕油和其衍生品的先决条件,出口批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
  出口商要得到出口批准,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口商必须要持有,已在国内实行了食用油国内价格义务(DPO)和国内市场义务(DMO)的证据。
  其次,使用国内价格义务向零售物流服务企业家,分发散装食用油和不使用国内价格义务购买原棕油的证据。
  第三,通过全国同一窗口服务,以企业电子数据元素的形式提交已与其它生产商实施DMO分销的证据。
  欧格说,当局将随时评估DMO和DPO的大小,也就是说出口商原棕油的出口量,将按照其DMO和DPO的大小而定。
  他强调说,若是发现有某家出口商不按照上述规定将受到制裁,比方说通过发出电子警告、冻结出口批准乃至撤销出口批准等形制的行政处罚。(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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