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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出口必使用本国航运业

  【本报讯】贸易部长苏巴曼托(Agus Suparmanto)4月1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论煤炭或棕榈油出口商,还是政府指定的大米或其它商品采购进口商,都必须使用本国民营海运和保险业,这是根据2020年有关进出口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本国民营海运和保险业的40号贸易部长条例的规定。
  苏巴曼托说:“我们希望改善贸易部长条例之后,民营海运的收入也大幅增加,同时也一并推动国家造船业的发展。”
  他补充说,政府规定要使用民营海运,仅生效于自重吨位不超过15000吨的船舶。
  此前,使用民营海运和民营保险业的规定已载明于2017年有关进出口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本国民营海运和保险业的第82号贸易部长条例,但后来已多次修正而最终签发了2018年第80号贸易部长条例,但上述条例的规定仅生效于民营保险业,而民营海运业的规定于2020年5月1日才开始生效。 (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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