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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新冠肺炎商品仍获税务优惠

财政部长延长有效期直至2022年6月30日

  【本报讯】财政部长穆丽 亚 妮(Sri Mulyani Indrawati)扩大了对处理新冠肺炎大流行所需货物的税收优惠,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激励措施。
  激励措施的延长包含在2022年1月1日生效的2021年第226号财政部长条例中,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该规则第8条规定,在处理新冠肺炎的框架内,以征收0%的所得税率的形式,并且是卫生部门人力资源收到的额外收入的最终结果,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获得进口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商品,分别是药品、疫苗和疫苗接种支持设备,实验室设备、检测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和患者护理设备等。
  有关疫苗的附属用品包括注射器、棉醇、面罩形式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服、手套和外科口罩、冷链、发电机组、危险和有毒材料的废物箱以及由酒精制成的防腐液体。
  根据所得税条例第22条规定,制药行业,以及其他购买货物以处理新冠肺炎的单位的商品可豁免进口所得税。
  要获得上述税务优惠,进口商必须通过填写表格申请免费证书,该表格可以通过 www.pajak.go. id页面获得。
  对于增值税,奖励将发放给使用并由政府承担的单位。在上述财政部长条例中,增值税激励设施适用于:a.进口或购置应税货物的某些当事方,包括政府机构或机关、医院或其他当事方。
  b.用于采购疫苗原料,或用于处理新冠肺炎的药物的疫苗,又或者药品生产的制药业;以及
  c.对于从b项所述的疫苗,或者药品生产制药业获得用于处理新冠肺炎的疫苗,或者药物的纳税人,也给予税收优惠,这在处理新冠肺炎大流行的背景下是必要的。(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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